农药包装废弃物执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2026年3月31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8日,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经责令改正后,该公司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5月8日期间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瓶19个,但仍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处理结果:2026年6月1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部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000元。

法律链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之规定。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鉴于当事人全程配合农业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部分)》序号2号:“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处3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对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两起案件中,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折射出农药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漠视。为此,农业农村部门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有同类线索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处理,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来源: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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